子女監護權-兩岸私家偵探社

公媳互涉傷害 夫想離婚…不准

【聯合報/記者羅建旺/宜蘭報導】 2010.11.10

宜蘭縣一對夫妻為管教孩子而吵架,波及長輩,男方以妻子傷害他的父母且精神不穩定,訴請離婚;但法官認為,雙方衝突應是偶發,女方也非罹患重大不治之病,訴離不准。

女方的舅舅昨天打抱不平說,夫妻倆從高中時就認識,結婚生子後,感情出問題,男方就藉口離婚,太過份。男方也不滿認為,妻子情緒不穩無法顧家,且連他的父母都被妻子傷害,無法再共同生活,訴離不准,將再上訴。

鄧姓男子結婚10年,育有2名還在念國小的男孩。去年6月,他與妻因為孩子要不要補習的問題起爭執,鄧姓男子指控妻子當時斥責他父母:「你們生什麼兒子,不負責任…」大聲咒罵,他父親要打電話給妻子的母親出面處理,妻子大怒,抓傷他母親、猛力抓電話時,也造成他父親受傷。

鄧姓男子指妻子精神狀態不穩定,長期就醫,訴求離婚,同時指她身心狀況不佳,無法照顧自己生活,不適合擔任子女監護人,請法官裁定由他擔任監護人。

鄧妻目前搬回娘家住,對先生訴請離婚,她出庭時向法官表示,不願意離婚,希望先生能搬出,不與公婆同住,或保持現狀。她會努力溝通,改善關係。

法官審理時發現,鄧妻涉嫌傷害公婆案,被判處拘役100天,得易科罰金,緩刑4年;但她也控告公公涉嫌傷害,她公公被判拘役40天,得易科罰金,緩刑2年。

法官認為,鄧妻與公婆當天激烈肢體衝突,應是三代同堂,家庭成員因為生活模式、價值觀念差異所衍生的偶發衝突。鄧妻搬回娘家,未與公婆同住年餘,沒有對她公婆施以不堪同居的虐待,鄧妻未罹患重大且不治之精神病,訴離無據,駁回訴請離婚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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